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国际化,规范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预科生、进修生、培训生及研究学者等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方针是:稳中求进、突出特色、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职能部门统筹、二级分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校注册的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外事办(国际教育中心)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实施、监督和协调,负责国外招生、合作等事务的统筹协调,与国家和地方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六条 各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是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各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主要领导直接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开展国际学生的管理事务工作。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统筹好自身的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结、肄)业审定,相关教学问题统筹处理等。学生处、保卫处、基建后勤处、图书信息中心等其他部门均按照自身管理权限范围,结合国际学生管理的特点,落实相应的管理与统筹职责。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管理
第八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由外事办统筹。每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外事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制定下一年度国际学生的招生专业、计划和招生简章,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通过各种途径积极招收国际学生。对招收国际学生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十条 国际教育中心牵头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担保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组织入校后的摸底考试工作。对符合条件拟录取的国际学生,由外事办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录取手续和来华报批手续等由外事办统一办理。各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外事办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一般安排在国内新生报到后一周,其余学期报到时间与国内学生一致。
第四章 校内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主导部门,承办单位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主体部门。国际学生的教学、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等,依照《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专业要认真落实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安排好国际学生编班或插班学习。依照有关规定,开设或免修相应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国际学生特定通识性课程,由国际教育中心统一安排,各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毕业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根据专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相关专业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涉及国际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各承办二级学院须按要求及时上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外事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承办二级学院配合教务处、外事办做好国际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发证工作。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制作和发放,并负责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国际学生的有关学历信息。外事办负责非学历生的发证工作。
第十九条 外事办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离校工作。
第五章 校内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的学生证、学员证、一卡通等由所在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负责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事办为国际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各二级学院(含国际教育中心)要将国际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在国际学生达到要求的规模后,学校设置专职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在国际学生规模较小时,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指定专人承担国际学生兼职辅导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际学生教育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标准与额度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学费按国家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的额度和使用办法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使用规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上级给付学校的国际学生奖学金,按上级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规定办理。如遇上级文件新规定,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